证券代码:600182 证券简称:S 佳通 公告编号:临 2024-016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十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事宜》《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由
于《外商投资法》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现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将
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第二条 公司原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原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公司经黑龙江省体改委黑体 公司”)。公司经黑龙江省体改委黑体 改复[1993]335、503 号文件批准,以 改复[1993]335、503 号文件批准,以 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3年在黑龙 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3年在黑龙 江省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江省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1996 年经黑龙江省体改委依《公 记。1996 年经黑龙江省体改委依《公 司法》对公司进行规范,公司依法履 司法》对公司进行规范,公司依法履 行了重新登记手续,于 1997年在黑龙 行了重新登记手续,于 1997年在黑龙 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 业执照。
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 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公司,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场监督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912310002456121609。
信用代码: 912310002456121609。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 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GITE TIRE (英文全称) GITI TIRE
CORPORATION CORPORATION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轮胎、轮胎原辅材料, 围:生产销售轮胎、轮胎原辅材料,生产橡胶工业专业设备。经营本企业 生产橡胶工业专业设备。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及其生 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及其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 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 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及提供相关的咨询、管理服 口业务及提供相关的咨询、管理服
务。 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为桦林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桦林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桦林橡胶 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桦林橡胶厂)、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信托投资托投资公司牡丹江市办事处、中国工 公司牡丹江市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商银行牡丹江市信托投资公司、牡丹 牡丹江市信托投资公司、牡丹江物资江物资企业集团公司和黑龙江省龙桦 企业集团公司和黑龙江省龙桦联营经联营经销公司共计发行 156,070,000万 销公司共计发行 156,070,000股。2003
股。2003年 7月 13日,佳通轮胎(中 年 7月 13 日,佳通轮胎(中国)投资
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的方 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合法受式合法受让发起人之一桦林集团有限 让发起人之一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公司持有公司的 151,070,000股国 持有公司的 151,070,000股国有法人股有法人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4.43%,受让44.43%,受让完成后该等股份的性质 完成后该等股份的性质为境外法人
为外资法人股。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其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 第(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券。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