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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45 号
关于对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ST 佳通,A 股证券代
码:600182;
邬晓芳,时任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佳通轮胎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7 号)查明的事
实及相关公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ST 佳通或公司)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12 月 29 日分别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议
案均未获通过。但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0 年度
实际发生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合计为 37.71 亿元,占上一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的 387%,已达到须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标准,但公司未
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完成情况》议案仍
未获审议通过。截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计划》仍未获股东大会决策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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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第 10.2.12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邬晓芳(任期
2019 年 9 月 26 日至 2021 年 6 月 7 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
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邬晓芳予以监管警
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