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 2023-058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3年6月7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6,690万份
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6.28元/股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于2023年6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6月7日为授予日,向143名激励对象授予6,69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独立董事章显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3 年 5 月 19 日至 2023 年 5 月 29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栏对激励对象
名单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瑞茂通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对外披露了《瑞茂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和《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6、2023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6 月 7 日为授予日,以 6.28 元/股的价
格向 1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9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公司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股票期权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90 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6 月 7 日。
2、授予数量:6,690 万份。
3、授予人数:143 名。
4、行权价格:6.28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不超过 36 个月。
(2)期权授予日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授权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日为 2023 年6 月 7 日,并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3)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
(4)可行权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禁止行权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关于行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二期行权。
授予的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成果及个人考核是否达到业绩考核指标做相应调整,未达到激励考核指标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其对应的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④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 占股权激励计 占授予时总股
姓名 职务 授予数量(万份) 划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核心经营骨干(共计 143 人) 6,690 100% 6.36%
合计 6,690 100% 6.3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合。
2、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