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180 公司简称:瑞茂通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
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 www.sse.com.cn 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报告期内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瑞茂通 600180 九发股份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张菊芳 张靖哲
电话 010-56735855 010-56735855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
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1层 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1层
电子信箱 ir@ccsoln.com ir@ccsoln.com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
增减(%)
总资产 31,819,392,005.52 28,354,625,087.02 12.2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6,314,770,831.34 6,118,595,368.76 3.21
东的净资产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
营业收入 22,860,359,651.45 17,154,343,986.68 33.2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298,336,785.22 147,170,325.44 102.72
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321,035,817.91 126,615,233.14 153.55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403,817,712.29 1,624,027,844.86 -75.13
金流量净额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4.78 2.36 增加2.42个百分点
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 0.2942 0.1448 103.18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2942 0.1448 103.18
股)
2.3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截止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19,127
截止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0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
股东名称 股东性 持股比 持股 限售条 质押、标记或冻结的
质 例(%) 数量 件的股 股份数量
份数量
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 境内非 54.55 554,443,265 0 质押 436,380,000
司 国有法
人
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 其他 8.78 89,285,714 0 质押 84,000,000
限合伙)
万永兴 境内自 3.07 31,250,000 0 质押 30,000,000
然人
长江财富资管-郑州新动 其他 2.58 26,268,261 0 未知 0
能瑞茂通企业管理咨询中
心(有限合伙)-长江财富
-稳健 6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
胡扬忠 境内自 1.71 17,359,460 0 未知 0
然人
刘轶 境内自 1.32 13,392,857 0 未知 0
然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其他 1.27 12,909,295 0 未知 0
北京禾晟源投资管理有限 其他 1.10 11,201,160 0 未知 0
公司-禾晟源青见九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成芳投资管理中心(有 其他 0.81 8,280,000 0 未知 0
限合伙)-上海成芳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策略
陆号私募投资基金
北京禾晟源投资管理有限 其他 0.80 8,092,134 0 未知 0
公司-弘毅 1 号私募基金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瑞茂
通”)和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
海豫辉”)为万永兴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且万永兴先生
在郑州瑞茂通担任董事长;刘轶先生为郑州瑞茂通董事,
同时也持有郑州瑞茂通和上海豫辉的股权。除郑州瑞茂
通、上海豫辉、万永兴先生、刘轶先生外,公司未知其他
前十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 无
的说明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