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 2021-051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1年5月21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7,225万份
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5.48元/股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于
2021年5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瑞茂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5月21日为授予日,向60名激励对象授予
7,225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4 月 27 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瑞茂通”)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茂通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茂通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瑞茂通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茂通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瑞茂通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4 月 28 日至 2021 年 5 月 8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栏对激励对象名
单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瑞茂通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瑞茂通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茂通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对外披露了《瑞茂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公司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25 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5 月 21 日。
2、授予数量:7,225 万份。
3、授予人数:60 名。
4、行权价格:5.48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条件、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不超过 36 个月。
(2)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
(3)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二期行权。
授予的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成果及个人考核是否达到业绩考核指标做相应调整,未达到激励考核指标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其对应的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
权:
①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i.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i.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iv.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v.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i.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i.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iv.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v.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vi.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4)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4)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③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二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1 年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10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 年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180%
注:“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
④个人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时,才能全额行权当期激励股份。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行权资格,其授予的当期期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④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