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 2021-040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7,25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1,016,477,464 股的 7.1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1、A 股上市时间:1998-07-03
2、注册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养马岛驼峰路 84 号
3、营业范围:煤炭批发经营;资产管理;煤炭信息咨询,煤炭供应链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6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李群
立先生,董事路明多先生、李富根先生、王兴运先生,独立董事章显明先生、周 宇女士。
(2)监事会构成: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
耿红梅女士,监事刘选智女士,职工监事刘春燕女士。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6 人,分别是:总经理路
明多先生,副总经理王兴运先生、周永勇先生、胡磊先生,财务总监刘建辉先生、
董事会秘书张菊芳女士。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营业收入 38,095,793,349.71 40,256,607,815.40 36,664,924,221.9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475,468,061.41 413,361,034.23 156,819,990.45
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337,390,642.39 235,218,196.18 386,935,051.38
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3,930,390,639.94 7,044,356,768.09 2,658,553,897.35
流净额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5,707,814,994.90 6,166,503,832.82 6,118,595,368.76
的净资产
总资产 20,599,320,120.61 22,614,018,693.04 28,354,625,087.02
基本每股收益 0.4678 0.4067 0.154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8.75 6.96 2.54
率(%)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1、通过激励计划,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2、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
制;
3、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经营骨干的主动性、积极性和
创造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速的长远发展;
5、提升公司凝聚力,并为保留和引进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7,25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016,477,464 股的 7.1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目前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经营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子公司管理层和骨干员
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61 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经营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 拟授予的股票期 占获授期权总数 占公司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的比例 比例
李群立 董事长 150 2.069% 0.148%
路明多 董事兼总经理 120 1.655% 0.118%
王兴运 董事兼副总经理 100 1.379% 0.098%
周永勇 副总经理 100 1.379% 0.098%
胡磊 副总经理 100 1.379% 0.098%
张菊芳 董事会秘书 100 1.379% 0.098%
刘建辉 财务总监 100 1.379% 0.098%
以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770 10.621% 0.758%
(共计 7 人小计)
核心经营骨干(共计 54 人) 6,480 89.379% 6.375%
合计 7,250 / 7.132%
注: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5.48 元/股。
(二)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本激励计划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5.48 元/股);
2、 本激励计划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5.42 元/股)。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期权授予日
期权授权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
(四)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