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 2021-017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瑞
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或“上
市公司”)将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6 个月内完成股份转
让。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
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注销本次回购的未使用
部分股份。
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含)。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60 元/股(含),如在回购期内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
或发行股本权证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在上述期间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变更用途或注销程序的风险;
5、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存在因上述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旨在通过制定本股份回购计划,体现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让投资者对公司长期内在价值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充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同时为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拟将全部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四)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五)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1、如果在此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公司经营层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7.60 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
如在回购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七)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拟回购数量(万 占公司总股本的 拟回购的资金总
回购用途
股) 比例 额(万元)
用于员工持股计 789.47-1,578.95 0.78%-1.55% 6,000-12,000
划或股权激励
本次拟回购股份金额下限为 6,000 万元,上限为 12,000 万元,按本次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 7.60 元/股进行了上述测算。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八)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九)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 12,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7.60 元/股进行测算,
预计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1,578.95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55%。
(1)若本次回购股权全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
0 0 15,789,473 1.55
股份
无限售条件
1,016,477,464 100 1,000,687,991 98.45
股
总计 1,016,477,464 100 1,016,477,464 100
(2)若回购股份未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导致全部被注销,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
0 0 0 0
股份
无限售条件
1,016,477,464 100 1,000,687,991 100
股
总计 1,016,477,464 100 1,000,687,991 100
注 1:表中涉及到的公司总股本按最新披露的 1,016,477,464 股计算;
注 2: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十)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265.89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为 60.84 亿元,货币资金 49.65 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12,000
万元测算,根据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股份耗用的资
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 0.45%、1.97%、2.42%(以上数据未经审计),保持在合理区间内。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建立和完善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
发展,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并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