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编号:临2018-032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2015年9月11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于 2015年9月28日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5年9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批168位激励对象授予275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部分300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根据《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的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获授期权数量
比例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行权期 30%
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行权期 30%
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情况
公司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1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16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8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17年度净利润不低于7.0亿元
考核业绩指标中的净利润为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但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政府补助和投资收益不予扣除。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
计报告,公司2017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35,293,102.92元(与
业务经营相关的政府补助和投资收益不予扣除),未达到考核标准7.0亿元。
三、不符合行权条件股票期权的处理
根据《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行权上一年度业绩未达到行权标准,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因此,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批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1100 万份股票期权不能行权,需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2018年4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关联董事燕刚先生、路明多先生、李群立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注销首批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1100万份股票
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110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110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
注销。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瑞茂通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尚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