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9月28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5年9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28日,并同意向首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以下为独立意见签字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龙根
文定秋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