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编号:临2014-006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首批授予数量暨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首批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
案》,将首批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至73人,相应股票期权授予
数量由1,535万份调整至1,510万份。经审核,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股
票期权的第一期行权条件已满足,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可
行权604万份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2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再次报送审核,2012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
报送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
备案。
(三)201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12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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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此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办理
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13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以2013年1月7日作为授予日,向76位激励对象授予1535万份股票
期权,向5位激励对象授予31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拟授予公司预留激励对象的170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
行确定。
(六)2014年1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确定以2014年1月2日作为授予日,向12位激励对象授予170万份预留
的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14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首批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及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议案》。鉴于公司3名激励对象曹全喜、李佑瑾、武冬因个人原因离职,首
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至73人,因此首批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由1,535万份调整至1,510万份。经审核,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股票期
权的第一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可
行权604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对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调整说明
鉴于公司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
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
事会同意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5万份做作废
处理。因此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批授予股
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至73人,首批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535万份
调整至1,510万份。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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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序号 离职激励对象 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单位:万份)
1 武冬 5
2 李佑瑾 10
3 曹全喜 10
合计 25
三、关于满足股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的第 一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序号 股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期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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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足行权条件。
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