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8 证券简称:东安动力 公告编号:2024-027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 2024 年修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孙岩、曹军、刘宸嘉因组织调动至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任职;孙会强、张树海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需对 5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209,212 股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209,212 209,212 2024-5-9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根据 2024 年修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孙岩、曹军、刘宸嘉因组织调动至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任职;孙会强、张树海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需对 5 人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209,212 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
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2 月 2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自 2024 年 2 月 27 日起 45 天内,公司未接到债权人相关提前清
偿或提供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 2024 年修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孙岩、曹军、刘宸嘉因组织调动至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任职;孙会强、张树海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需对 5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209,212 股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以 2022 年 7 月 14 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了 2021 年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73 元(含税);以 2023 年 7 月
13 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了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12 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 “第
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规定,回购价格需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3.75 元/
股-2021 年度每股分红 0.0573 元/股-2022 年度每股分红 0.0512 元/
股,即 3.6415 元/股。
公司已利用自有资金完成上述股票的回购。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孙岩、曹军、刘宸嘉、孙会强、张树海 5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09,212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8,807,727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B885493231),并向该公司提交了本次
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完成注
销,公司后续将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类 别 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9,016,939 -209,212 8,807,72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466,476,161 466,476,161
合 计 475,493,100 -209,212 475,283,888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合法、有效。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