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3 证券简称:卧龙地产 公告编号:2019-013
债券代码:122327 债券简称:13卧龙债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2019年1月28日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数量:49万份
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4.17元/份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议案》,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28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权益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月1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2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8年2月6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年2月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8年3月8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55万股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变更证明》;公司首次授予的444万份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6、2019年1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7、2019年1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预留
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9年1月28日,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49万份,行权价格为4.17元/份。
(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权日:2019年1月28日
2、授予数量:49万份
3、授予人数:9人
4、行权价格:4.17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预留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
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部分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50%
部分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部分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50%
部分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①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股权激励计划在2019年-2020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17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度公司实
现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17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度公司实
现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注:以上“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激励对象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②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A/B/C级,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D/E等级,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仍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行权;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7、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股票期 占股权激励计划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拟授予的股票期 的比例
权总数比例
核心人员(管理、技术、业务) 49 9.94% 0.07%
(共9人)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28日,同意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49万份,行权价格为4.17元/份。
三、监事会对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本次被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没有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