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2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
象名单》”)与《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管理、技术、业务)。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同意以 2018
年2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444万份,
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55万股。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