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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70 沪市 上海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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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70:上海建工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7

600170:上海建工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1-074
债券代码:136955      债券简称:18 沪建 Y3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强制执行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40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
      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七建集团”“原告”“申请人”),因
《川沙新镇 C-04 地块(局部)住宅、宾馆项目 A 地块(C-04-20 地块)工程施
工总承包合同》之业主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山佳实业”“被告”“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大股东上海蓝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山佳实业强制清算(案号(2018)沪 0115 强清 4 号)而无法继续进行工程结算,故向山佳实业提起工程款确权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22,320,06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为 5,531,542.11 元);

  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的川沙新镇 C-04 地块(局部)住宅、宾馆项目 A
地块(C-04-20 地块)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8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本案案号为:(2018)沪 0115 民初 92901号(详见公司临 2018-039 公告)。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涉诉标的物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依照造价鉴定方案,七建集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将原诉求 1 主张的工程欠款变更为:257,067,169 元,诉求 2、
诉求 3 同步变更,诉求 4 保持不变(详见公司临 2021-053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2021 年 9 月 18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本诉讼案出具了(2018)沪
0115 民初 92901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临 2021-059 公告),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39,540,126 元;

  2、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以 16,980,800.3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2 月 16 日起,以 205,578,525.4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14 日起,以
15,480,800.3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2 月 16 日起,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其
中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确认原告对被告未付工程款 239,540,126 元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C—04 地块(局部)住宅、宾馆 3 标(A 地块)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 1,477,136 元,由原告负担 157,636 元,被告负担 1,319,500
元。鉴定费 3,047,000 元,由原告和被告各半负担。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判决已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生效,但截至本申请之日,山佳实业尚
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七建集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评估和拍卖被申请人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戴路 599 弄
1-13 号,华戴路 589 号,妙川路 580、582 号,妙川路 300 弄 1-20 号,妙川路
280 号的不动产。同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判决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未履行债务的加倍利息,具体请求如下:

  1、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239,540,126 元;

  2、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利息;(以 16,980,800.3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2 月 16 日起,以 205,578,525.4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14 日起,以
15,480,800.3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2 月 16 日起,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其
中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预付的司法鉴定费 1,523,500 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2021 年 12 月 6 日,七建集团收到了法院出具的(2021)沪 0115 执 35221
号通知书,受理上述申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已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由七建集团申请强制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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