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1-041
债券代码:143977 债券简称:18 沪建 Y1
债券代码:136955 债券简称:18 沪建 Y3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一审金额 5.84 亿元,二审争议金额 738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
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2018 年 8 月,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或“公司”)
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四建集团”、“原告”或“被上诉人”),因上海佳程广场项目联合业主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一”或“上诉人”)、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二”)拖欠工程款等严重的违约行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业主及其股东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三”)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相关工程总承包协议,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停窝工损失及逾期付款利息等相关款项。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建集团因上海佳程广场项目联合业主(被告一、二)拖欠工程款等严重的违约行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业主及其股东(被告三)提起诉讼。要求判令: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上海佳程广场项目工程总承包协议》及总承包协议项下的系列协议;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工程款 491,265,369.11 元及逾期利息(暂
计)15,983,009.55 元;
3、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工程停窝工损失(暂计)76,573,049.06
元;
4、请求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确认原告对3-1工程、61丘厂房在上述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 日披露的《上海建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8-027)及 2020 年 9 月 24 日披露的《上海建工关于诉讼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70)。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本诉讼出具了(2018)沪民初
60 号一审判决书,对原告关键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4
日披露的《上海建工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01)。
2021 年 1 月 7 日,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2018)沪民初 60 号
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第九项判决和第十一
项判决,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上诉费用。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披露的
《上海建工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四建集团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 71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尚未执行完毕,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