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1-012
债券代码:143977 债券简称:18沪建Y1
债券代码:136955 债券简称:18沪建Y3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35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裁决,但尚未执行,暂无
法确定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公司”或“申请人”),因《东方之门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之业主苏州乾宁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苏州乾宁”“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等严重的违约行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对上述业主提起仲裁,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4.82 亿元及逾期利息 0.52 亿元,确认申请人对上述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 170 万元,以及本案的仲裁费。
2020 年 7 月 16 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详见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披露的临 2020-055 号公告)。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出具了(2020)沪
仲案字第 1713 号裁决书。
二、裁决内容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
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苏州乾宁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467,992,030.78 元。
2、被申请人苏州乾宁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息基数、计息周期依裁决书)。
3、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苏州乾宁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人民币 467,992,030.78 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被申请人苏州乾宁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苏州金鸡湖西岸、东临星港街、南侧为相门塘河、西侧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大楼(国际大厦)及世纪金融大厦的东方之门项目的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申请人苏州乾宁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700,000 元。
5、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 3,018,522 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人民币 90,555.66 元,由被申请人苏州乾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 2,927,966.34 元;被申请人苏州乾宁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用人民币 2,927,966.34 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件已审理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对公司主要仲裁请求均予以支持,但尚未执行,故暂无法确定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