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23-017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合计约 69,256,294.49 元
●案件为公司正常经营引发的纠纷,属工程款结算争议。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正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应诉,有信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福林热力”)近日收到曹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两份及《起诉状》两份,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福林热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信息如下:
起诉状一: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理机构:曹县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8,774,376.29 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自欠款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4,319,851.67 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暂计算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并请求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共计 53,094,227.96 元)
3、判决对本案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原告就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欠
付的工程款 48,774,376.29 元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就该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 2018 年 4 月签订《山东菏泽庄寨集中供热项目外管网工程施
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山东菏泽庄寨集中供热项目外管网工程的施工工作。合同签订后,因原被告双方工程款结算争议,引发本案。经原告单方测算,
被告尚欠工程款本金 48,774,376.29 元,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被告应向原告支
付利息 4,319,851.67 元。
起诉状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理机构:曹县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4,356,267.42 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自欠款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1,805,799.11 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暂计算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并请求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共计 16,162,066.53 元)
3、判决对本案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原告就主体工程欠付的工程款 14,356,267.42 元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就该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 2019 年签订《主体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山东菏泽庄寨集中供热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作。合同签订后,因原被告双方工程款
结算争议,引发本案。经原告单方测算,被告尚欠工程款本金 14,356,267.42
元,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 1,805,799.11 元。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为公司正常经营引发的纠纷,属工程款结算争议。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正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应诉,有信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