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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65 沪市 新日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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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宁科:*ST宁科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7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4-163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宁科生物)整体债务规模为 24.12 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 16.17 亿元,
 涉诉债务规模为 13.42 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 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 新材)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 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 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189,500,000 元,利息 5,302,846.05 元、罚息
 13,705.39 元、复利 67,664.14 元,本息暂计 194,884,215.58 元,律师费 120,000
 元,以上合计 195,004,215.58 元;自 2024 年 5 月 11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5 日
 的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 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
 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委托
 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 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嘴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农发行石嘴山市分行)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中能)、公司、中科新材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披露
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85)。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民事判决书》(2024)宁 02 民初 8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农发行石嘴山市分行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变更协议》《抵押补充贷款利率补充
协议(一)》及《贷款利率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中国农发行石嘴山市分行对被告中科新材享有债权
19,500.421558 万元(其中本金 18,950 万元、支付利息 530.284605 万元、罚息
1.370539 万元、复利 6.766414 万元、律师费 12 万元),2024 年 5 月 11 日的利
息、罚息、复利以未返还借款本金 18,950 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
付至 2024 年 9 月 5 日;

  (三)确认原告中国农发行石嘴山市分行对被告中科新材抵押的宁 2019 石嘴山市不动产证明第H000184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第(二)项除律师费 12 万元外的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宁科生物、上海中能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二)项除律师费 12 万元外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科生物、上海中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受理中科新材破产的法院在清偿责任范围内申报债权。

  如义务方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16,821 元,由被告中科新材、宁科生物、上海中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后 7 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债务及经营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 24.12 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
为 16.17 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 13.42 亿元,除子公司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二)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