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4-149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宁科生物)整体债务规模为 23.68 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 15.74 亿元,
涉诉债务规模为 13.42 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 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 新材)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 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 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含罚息)合计 187,092,440.51 元、
自 2024 年 4 月 20 日至 2024 年 9 月 5 日的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 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 中科新材以其名下(宁(2020)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 H0001453、H0001420、
H0001447、H0001452、H0001449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等在建工程和 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华辉环保以其名下宁(2023)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 H0003441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提供抵押担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惠农区支行)有权对上述抵押物进 行拍卖。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
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产生 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 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及中科新材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资 金。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银行惠农区支行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虞建明、公司、中科新材、华辉环保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9)。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民事判决书》(2024)宁 02 民初 4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如下:
( 一 ) 确 认 原 告 中 国 银 行 惠 农 区 支 行 对 被 告 中 科 新 材 享 有 债 权
123,856,440.16 元【其中借款本金 118,500,000 元、利息(含罚息)5,356,440.16
元】;2024 年 4 月 20 日起的利息、罚息以未返还借款本金 118,500,000 元为基数
按照编号为 2020 年中石惠固(借)字 001 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
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5 日;
(二)确认原告中国银行惠农区支行对被告中科新材享有债权 32,320,333.68
元【其中借款本金 30,000,000 元、利息(含罚息)2,320,333.68 元】;2024 年 4 月
20 日起的利息、罚息以未返还借款本金 3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 2023 年
中石惠(借)字 0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5
日;
(三)确认原告中国银行惠农区支行对被告中科新材享有债权 30,915,666.67
元【其中借款本金 30,000,000 元、利息 915,666.67 元】;2024 年 4 月 20 日起的
利息、罚息以未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2023年中石惠(借)
字 006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5 日;
(四)原告中国银行惠农区支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有权就被告中科新材的抵押财产即中科新材所有的位于惠农区河滨街以北、中央大道以西、110国道以南、明园路以东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等五项在建工程【不动产权登记证号分别为宁(2020)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 H0001453 号、H0001420号、H0001447 号、H0001452 号、H0001449 号、不动产抵押登记证号分别为宁(2023)石嘴山市不动产证明第 H0000976 号(抵押面积为 36,587.90 ㎡)、宁(2023)石嘴山市不动产证明第 H0000979 号(抵押面积为 20,635.20 ㎡)、宁(2023)石嘴山市不动产证明第 H0000977 号(抵押面积为 59,704.20 ㎡)、宁(2023)石嘴山市不动产证明第 H0000975 号(抵押面积为 24,600.60 ㎡)、宁(2023)石嘴山市不动产证明第 H0000978 号(抵押面积为 75,748.29 ㎡)】和机器设备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银行惠农区支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有权就被告华辉环保的抵押财产即华辉环保所有的位于惠农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 号厂区 1 号等 2 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登记证号
为宁(2023)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H0003441号、不动产抵押登记证号为宁(2023)石嘴山市不动产证明第 H0000983 号】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宁科生物、上海中能,虞建明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科生物、上海中能、虞建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科新材追偿。
如义务方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 977,262.20 元,由被告中科新材、宁科生物、上海中能、虞建明、华辉环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
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一)抵押物可能被拍卖的风险
中科新材以其名下(宁(2020)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 H0001453、H0001420、H0001447、H0001452、H0001449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等在建工程和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华辉环保以其名下宁( 2023)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H0003441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提供抵押担保,中国银行惠农区支行有权对上述抵押物进行拍卖。
(二)公司债务及经营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 23.68 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
为 15.74 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 13.42 亿元,除子公司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三)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及中科新材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