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4-141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及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整体债务规模为 23.71 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 15.77 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 13.42 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并且,重要子公司中科新材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试产的产量较低,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执行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件):借款本金
及支付利息合计 110,117,937.20 元、自 2023 年 4 月 26 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
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 涉案的金额(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件):借款本
金 35,000,000 元及利息 1,883,467.90 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拍卖辅助服务费等。
● 涉案的金额(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件):借款本金
69,400,000 元及利息 4,051,265.75 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拍卖辅助服务费等。
● 涉案的金额(牵头行宁夏惠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成员行宁夏
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件):借款本金 114,900,000 元及利息5,188,200.69 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拍卖辅助服务费等。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宁夏黄河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持有的黄河银行 3,586 万股的股份已过户至黄河银行名下,恒力国贸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恒泰商务大厦 18 层 1-10 号办公用房已过户至黄河银行名下,预计减
少公司 2024 年度利润总额 6,718.63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9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96、
临 2024-137)。因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嘴山农商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罗农商行)、宁夏惠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农农商行)、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武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持有的黄河银行 7,727.39 万股的股份已分别过户至石嘴山农商行、平罗农商行、惠农农商行及灵武农商行名下,公司对黄河银行股权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新的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20)。同
时预计减少公司 2024 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3.46 亿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
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及中科新材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黄河银行纠纷案件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黄河银行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庆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上海中能
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中科新材、恒力国贸等相关责任主体提起诉
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3-028)。
公司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宁 0104 民初 6506
号、(2023)宁 0104 民初 6515 号、(2023)宁 0104 民初 6572 号、(2023)宁
0104 民初 6864 号,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3-066)。
公司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2024)
宁 0104 执 3304 号、(2024)宁 0104 执 3308 号、(2024)宁 0104 执 3310 号、
(2024)宁 0104 执 3313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
合同纠纷作出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8 日、3 月 14 日披露
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6、临 2024-008)。
公司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宁 0104 执 3304、
3308、3310、3313 号之一,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作出裁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4-026)。
公司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宁 0104 执 3308 号
之二,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作出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96)。
公司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宁 0104 执 3308 号
之三,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作出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37)。
(二)石嘴山农商行、平罗农商行、惠农农商行纠纷案件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石嘴山农商行、平罗农商行、惠农农商行作为原告分别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公司、
中科新材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4-017)。
公司分别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
(2024)宁 0221 民初 1163 号、(2024)宁 0221 民初 1164 号、(2024)宁 0205
民初 918 号、(2024)宁 0202 民初 1012 号;《执行裁定书》(2024)宁 0221 执
1108 号、(2024)宁 0221 执 1108 号之二、(2024)宁 0221 执 1109 号、(2024)
宁 0221 执 1109 号之二、(2024)宁 0205 执 714 号、(2024)宁 0205 执 714 号
之二、(2024)宁 0202 执 915 号、(2024)宁 0202 执 915 号之一、(2024)宁
0221 执 915 号之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分别对上述资金
借款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4 月 27
日、6 月 14 日、7 月 19 日、7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4-027、临 2024-044、临 2024-089、临 2024-114、临 2024-117)。
公司持有的黄河银行 7,727.39 万股的股份已分别过户至石嘴山农商行、平罗
农商行、惠农农商行及灵武农商行名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
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2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黄河银行纠纷案件
公司于近日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结案通知书》(2024)宁 0104
执 3304 号、(2024)宁 0104 执 3313 号及《执行裁定书》(2024)宁 0104 执 3308
号之四、(2024)宁 0104 执 3310 号之二,本次诉讼部分案件已执行完毕并结案、部分案件终结执行,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裁定如下:
(2023)宁 0104 民初 6515 号民事判决书、(2023)宁 0104 民初 6506 号民
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终结(2024)宁 0104 执 3308 号、(2024)宁0104 执 3310 号案件的执行。
(二)石嘴山农商行、平罗农商行、惠农农商行纠纷案件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结案
通知书》(2024)宁 0202 执 915 号、(2024)宁 0221 执 1108 号、(2024)宁 0221
执 1109 号、(2024)宁 0205 执 714 号,本次诉讼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并结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黄河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持有的黄河银行3,586 万股的股份已过户至黄河银行名下,恒力国贸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恒泰商务大厦 18 层 1-10 号办公用房已过户至黄河银行名下,预计减少公司
2024 年度利润总额 6,718.63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
9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96、临 2024-
137)。因石嘴山农商行、平罗农商行、惠农农商行、灵武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持有的黄河银行 7,727.39 万股的股份已分别过户至石嘴山农商行、平罗农商行、惠农农商行及灵武农商行名下,公司对黄河银行股权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新的影响,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4-120)。同时预计减少公司 2024 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3.46 亿元,
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债务及经营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 23.71 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
为 15.77 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 13.42 亿元,除子公司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并且,重要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