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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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虞建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虞建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2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自 2020 年 8 月
28 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取保候审。自 2021 年 4 月1 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
审期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结束。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及时披
露上述事项,迟至 2023 年 8 月 26 日才对外公告。
根据行政处罚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未及时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2.1.7 条、第 4.5.3 条、第 7.7.6 条等有
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