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宁科生物 公告编号:临 2023-059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立案结果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先生于
2023 年 9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
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4202300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虞建明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
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048)。
2023 年 11 月 14 日,虞建明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宁证监处罚字[2023]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
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3-054)。
虞建明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 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虞建明,男,1973 年 2 月出生,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控制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虞
建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虞建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自 2020 年 8 月 28 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保
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取保候审期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结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虞建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虞建明未及时将上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调取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虞建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立案结果涉及的主体为虞建明先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