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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科生物:宁科生物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8

宁科生物:宁科生物重大诉讼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宁科生物      公告编号:临 2023-047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1,359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
 确判断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 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仅为相关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公司目
 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股东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市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公司、中科新材提起诉讼。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产业基金

  被告:上海中能、公司、中科新材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收购款 1 亿元及相应款项共计 10,750
万元;

  2、依法判令中科新材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 600 万元,或有公司向原告补足未支付的当期投资收益 600 万元及相应款项共计 609 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上海中能、中科新材对上述股权收购款、投资收益及相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2019 年 8 月 19 日,公司、中科新材与产业基金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9 产业基金投资股转字第 002 号)、《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19 产业基金投资补充字第 001 号)(具体详见:临 2019-058 号公告),上述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中科新材 10%股权作价 0 元转让给产业基金,产业基金受让该股权后向中科新材履行 1 亿元注册资本实缴义务,成为中科新材股东,中科新材每年应按照年化 6%的收益率向产业基金支付投资收益。同日,公司、中科新材与产业基金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2019 产业基金回购字第 001 号),协议约定自产业基金实缴出资完成之日起第 730 日即两自然年后,公司应当收购产业基金所持有中科新材全部股权,回购价款为 1 亿元。为确保股权回购义务履行,上海中能、中科新材分别与产业基金签订了《保证合同》(2019 产业基金保证字第 003号、2019 产业基金保证字第 004 号),合同约定对公司的股权回购款支付责任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均为三年。上述协议、合同签订后,中科新材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收到产业基金支付的 1 亿元实缴资本金,并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
产业基金成为中科新材持股 10%的股东。

  2021 年 7 月 27 日,公司、中科新材与产业基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2021 产业基金股权转让补充字第 001 号)(具体详见:临 2021-028
号公告),协议约定将原协议中股权投资期限由 2 年改为 4 年,即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同日,公司、中科新材与产业基金签订了《股权回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2021 产业基金回购补充字第 002 号),补充协议将公司回购产业基金持有中科新材股权时间相关条款作出了变更。为确保股权回购义务履
行,上海中能、中科新材与产业基金签订了《保证合同》(2021 产业基金保证字第 003 号),合同约定投资期延长至四年,履约保障义务随投资期一同延长,同时中科新材均已按约定履行了投资收益支付义务。

  2023 年 3 月 22 日,产业基金主观判断公司存在经营风险,并委托律师事务
所向公司及相关主体分别发出《律师函》,要求公司提前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6 日收到银川市中院发来的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相
关材料,目前尚未开庭,产业基金向银川市中院申请财产保全,银川市中院就上述案件做出了裁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能、公司、中科新材银行存款人民币 10,750 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为:冻结被申请人中科新材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石嘴山市分行营业部,账号 2036******4341;冻结被申请人公司持有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848 万股股份;冻结被申请人公司持有的中科新材 61.5385%的股份(80,000.05 万股);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能持有的公司 29.20%的股份(2 亿股);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能持有的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87%的股份(965.19 万股);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能持有的上海芮长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7218%的股份(18,250 万股);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能持有国信租赁有限公司 100%的股份(360,000 万股)。

  经落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科新材账号 2036******4341 账户余额约为5.60 万元、公司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848 万股股份、公司持有的中科新材 61.5385%的股份(80,000.05 万股)均已被银川市中院司法冻结。

  上述保全资产价值已严重超出诉讼请求金额 10,750 万元,公司法务部门及律师团队将积极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仅为相关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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