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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科生物:宁科生物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30

宁科生物:宁科生物重大诉讼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宁科生物      公告编号:临 2023-028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1,011.79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
 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虞建明、黄海粟、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高小平提起诉讼。中科新材因 4,250 万元借款已逾期,同时导致其他相关借款加速到期,共涉及金额人民币 11,011.79 万元。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黄河银行

  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黄海粟、公司、中科新材、恒力国贸、高小平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确认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2、请求判令被告中科新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0,940 万元(大写:壹万零玖
佰肆拾万元整),利息 717,937.20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25 日),本息合计
110,117,937.20 元;同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利率承担自 2023 年 4 月 26 日起计
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黄海粟、公司、高小平对被告中科新材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中科新材在未能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恒力国贸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以实现原告的抵押权,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该诉讼请求的优先受偿仅针对贷款本金为 3,750 万的债务);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1、2021 年 5 月 26 日,原告黄河银行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一份《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4,250 万元,借款用于
购液蜡。借款期限 24 个月,借款起止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至 2023 年 5 月
26 日。同日,原告与被告公司、高小平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高小平愿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 4,250 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21 年 5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
同》,合同约定上海中能、虞建明担保的主债权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自 2021
年 5 月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期间双方签署的全部借款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
的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 14,000 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因债
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随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 4,250 万元借款,并用于合同约定之借款用途,原告依约完成发放借款的义务。借款发放后,被告中科新材能够按照合
同约定按季清偿利息,但 2023 年以来其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公司 4 月 6 日公告
称中科新材因流动资金不足而停产,原告有理由相信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影响原告借款到期后收回。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约定,原告宣告借款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要求担
保人承担责任。截止 2023 年 4 月 25 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 4,020 万元,利息
263,812.5 元。

  2、2021 年 9 月 9 日,原告黄河银行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2,600 万元,借款用于购
液蜡。借款期限 24 个月,借款借据载明借款起止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9 日至 2023
年 9 月 9 日。同日,原告与被告公司、高小平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高小平愿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 2,600 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21 年 5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
同》,合同约定上海中能、虞建明担保的主债权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自 2021
年 5 月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期间双方签署的全部借款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
的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 14,000 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随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 2,600 万元借款,并用于合同约定之借款用途,原告依约完成发放借款的义务。借款发放后,被告中科新材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季清偿利息,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分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合计
50 万元应还本金未履行,同时其经营也发生重大变化,公司 4 月 6 日公告称中
科新材因流动资金不足而停产,原告有理由相信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影响原告借款到期后收回。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约定,原告宣告借款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要求担保人
承担责任。截止 2023 年 4 月 25 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 2,350 万元,利息 154,218.75
元。

  3、2022 年 2 月 25 日,原告黄河银行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一份《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借款用于
购液蜡、葡萄糖。借款期限 24 个月,借款借据载明借款起止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至 2024 年 2 月 25 日。同日,原告与被告公司、黄海粟签订一份《保证合
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黄海粟愿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21 年 5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
同》,合同约定上海中能、虞建明担保的主债权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自 2021
年 5 月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期间双方签署的全部借款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
的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 14,000 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随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 1,000 万元借款,并用于合同约定之借款用途,原告依约完成发放借款的义务。借款发放后,被告中科新材能够按照合
同约定按季清偿利息,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分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合计
100 万元应还本金未履行,同时其经营也发生重大变化,公司 4 月 6 日公告称中
科新材因流动资金不足而停产,原告有理由相信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影响原告借款到期后收回。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约定,原告宣告借款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要求担保人
承担责任。截止 2023 年 4 月 25 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 820 万元,利息 53,812.5
元。

  4、2022 年 3 月 21 日,原告黄河银行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一份《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3,900 万元,借款用于
购液蜡、葡萄糖。借款期限 24 个月,借款借据载明借款起止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21 日至 2024 年 3 月 21 日。同日,原告与被告公司、黄海粟签订一份《保证合
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黄海粟愿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3,900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21 年 5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
同》,合同约定上海中能、虞建明担保的主债权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自 2021
年 5 月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期间双方签署的全部借款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
的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 14,000 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22 年 3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恒力国贸签订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约定
恒力国贸担保的主债权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处自 2021 年 5 月 26 日至 2026 年
5 月 26 日期间双方签署的全部借款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 15,275 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物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执行费、产权转移产生的税费等)或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被告恒力国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恒泰商
务大厦 18 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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