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公告编号:临 2022-058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2 年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2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三)2022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2 年 6 月 15 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宁夏新日
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五)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2 年 6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出
具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六)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七)2022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审议批准了《宁夏新日恒力
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8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半年度报告》。
此外,2022 年 8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拟扩建 5 万吨/年长链二元酸及 5 万
吨/年生物基新材料一体化项目的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规定,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以及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买卖公司股份。因此,在上述禁止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内,公司无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2022 年 8 月 16 日后,公司积极推进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工
作,2022 年 9 月 9 日接到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
其与寿光市金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公司控制权有可能发生变动。公司未来业务经营策略、计划、目标及相关业绩考核指标、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等因素均有可能发生调整,预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次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相关影响及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履行授出、登记等程序,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登记费用。本次终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期届满后,
公司将视情况结合当时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重新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实现激励对象利益与公司利益协调发展。
四、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一)根据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中授予的权限,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三)2022 年 9 月 26 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宁夏中科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已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相关规定。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及审慎研究,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对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合理,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对终止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
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制定及其终止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授权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权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