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20-036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宁 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转让给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部分股权公司暂未实际履行出资义 务,转让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10%股权对 应的出资金额为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由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履行该部分实缴出资义务,详见 临2020-029、2020-038号公告。
一、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
2020年10月14日公司与合伙企业、恒力新材签署了《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 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恒力生 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一)标的股权
甲方将其所合法持有的丙方 1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甲方出让的股权。甲方转让的股权所对应实缴出资额为 100,000,000 元(大写:壹亿元),对此,乙方不持任何异议,并自愿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该股权。
(二)转让标的交割
甲乙双方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由甲方向乙方交割(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丙方 10%股权。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丧失丙方 10%的股权,甲方按照其所持丙方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本合同及修订后丙方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乙方应完成出资实缴义务。
3、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10 日内,甲方应负责协调组织召开丙方股东会,就公司章程的修改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
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完成丙方股东会的改组,并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
5、在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 10 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违约责任
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协议的终止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本协议终止,甲方及丙方无条件接受本条的约定,如受让股权的工商变更已完成,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丙方完成股权的工商再变更,由此产生的税费由甲方及丙方承担,如需签订协议,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争议的解决
各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应于各方签署并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各方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玖份,甲乙丙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
2020 年 10 月 15 日合伙企业已完成对恒力新材 100,000,000 元(大写:壹亿
元)注册资本金实缴义务,至此,恒力新材 1,000,000,000 元(大写:壹拾亿元)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实缴到位。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 O 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