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3 证券简称:中闽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0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4月25日,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事项。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独立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独立董
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影响。
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规
列基本条件: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规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的独立性;
(二) 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的独立性;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四)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 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东及其直系亲属;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举情形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五) 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六)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人员;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
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