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22-056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7/18 - 2022/7/19 2022/7/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20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差异化分配方案是以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130,737,524.88 元。
如在本公告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由于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注:截止至本公告前一交易日(2022 年 7 月 11 日)收盘后,公司股份回购专
用账户股份数为 127,343,302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395,781,424-127,343,302)×0.04÷3,395,781,424=0.0385(元/股)
因此,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385)÷(1+0)=前收盘价格-0.0385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7/18 - 2022/7/19 2022/7/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账户 B880927272);
(2)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账户 B880407748);
(3)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账户 B880891489)。
以上股东账户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 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税后现金红利 0.036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36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香江控股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34821006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