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21-042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92,194,480 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需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 502,772 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 89,937,280 元。具体会计处理和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廊坊市中院)(2020)冀 10 民初 104 号《民事判决书》。廊坊市中院就公司诉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环球”)以及国兴环球反诉本公司合同纠纷议案做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5 月 25 日,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
司”或“上市公司”)就合同纠纷将国兴环球起诉至廊坊市中院,涉及金额人民
币 92,194,480 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等。2020 年 12 月,公司收到廊坊
市中院通知,国兴环球提出民事反诉,涉及人民币 71,230,641.40 元(不含资金占用利息)。
以上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2020 年 12 月 5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临 2020-032 号、临 2020-076 号公告。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廊坊市中院(2020)冀 10 民初 1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
1、驳回原告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 502,772 元,由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198,976 元,由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需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502,772 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 89,937,280 元。具体会计处理和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