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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62 沪市 香江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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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62:香江控股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1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2019-039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6    -          2019/7/17      2019/7/17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7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利润分配预案》(本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临2019-022号公告),同意以公司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254,683,606.8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仍有未分配
利润159,250,496.37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舒剑刚先生、陈海昌先生、韩本宁先生、毕延伦先生、陈立新先生、朱萍女士及莫志贵先生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拟对上述7人所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拟对修山城先生、谢郁武先生、陆国军先生、谢春林先生、杨建新先生、戴乐可先生、陆其风先生及丘徐先生因个人绩效未达标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董事会一致同意将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4.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19年4月20日披露临2019-013号公告)

  由于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4.6万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根据《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份不参与2018年年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截止本次分红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399,327,424股,扣除回购注销3,546,000股不参与2018年度分红,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为3,395,781,424股。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送红股和转增分派,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3,395,781,424×0.075)÷3,399,327,424=0.07492(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9/7/16      -          2019/7/17    2019/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75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5元。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7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675元。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75元。

  (5)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要求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税尤其自行缴纳,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7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香江控股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34821006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