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编号:临2010-012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出售商品房暨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
州番禺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番禺锦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香
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集团”)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
额共计为人民币29,285,700 元。
关联人回避事项:关联董事翟美卿女士、修山城先生、琚长征先生对该关联
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
标的经过评估,定价合理、公允,交易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符
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 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番禺锦江与香江集团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番禺锦
江向香江集团出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路138号17栋2301房、2302房,
建筑面积总计1952.38平方米,总金额共计为人民币29,285,700元(大写:贰仟玖
佰贰拾捌万伍仟柒佰元)。
根据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同诚评字(2010B)
04QC第016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路138号17栋2301
房及2302房评估单价为人民币14,800元/㎡(含装修),评估总价为人民币
29,051,400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单价为人民币15,000元/㎡(含装修),
总价款为人民币29,285,700元。
由于本公司持有番禺锦江公司51%股份,香江集团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因
此本次出售商品房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已于2010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审议,关联董事翟美卿女士、修山城先生和琚长征先生回避表决,其余四位
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三名独立董事顾宝炎先生、魏明海先生和
黄楷胤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此项关联交易。
因该项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约为人民币1,345,893,688.33 元)的0.5%以
上但低于5%,故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联方介绍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住 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41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美卿
注册资本:叁亿贰仟伍佰万元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策划、企业经营管理;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
控商品除外)
成立日期:1993年7月2日
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香江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数)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总资产 负 债 净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
14,327,290,036.42 10,467,999,469.35 2,245,111,578.34 4,142,034,503.43 120,631,625.36
当年年初至披露之日本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为29,285,700元(即本次交易金额)。
三、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路138号17栋2301房,建筑面积为1028.13平方
米,根据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
估单价为人民币14,800元/㎡(含装修),评估价款为人民币15,298,600元。双方
拟成交的单价为人民币15,000元/㎡(含装修),总价款为人民币15,421,950元。
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于合同签订之日后四个月内付清,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
年3月1日前。
2、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路138号17栋2302房,建筑面积为924.25平方米,根据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
估单价为人民币14,800元/㎡(含装修),评估价款为人民币13,752,800元。双方
拟成交的单价为人民币15,000元/㎡(含装修),总价款为人民币13,863,750元。
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于合同签订之日后四个月内付清,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
年3月1日前。
四、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中控股子公司番禺锦江出售商品房的定价,是以具有一级房地
产评估资质的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的评估值为基础,根据目前市场行情,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五、 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子公司番禺锦江出售商品房事项,是控股子公司正常业务经营行
为。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标的经过评估,定价合理、公允,
交易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 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顾宝炎先生、魏明海先生和黄楷胤先生对此次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此项关联交易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的利益。上述关
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及同
业竞争的情形。2、控股子公司出售商品房的定价,是以具有一级房地产评估资
质的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评估值
为基础,根据目前市场行情,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最终价格。我们认
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充分,交易价格合理,体现了交易的公允性。3、上述
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采取了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4、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七、 备查文件
1、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告原
件;2、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同诚评字(2010B)
04QC第016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4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