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
法第四、五、十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
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欲买卖本公司股票,可以在买卖之
前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应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董事会秘书对该事项有疑问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后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于每月末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管理规则的,引起
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他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