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9 证券简称:大龙地产 编号:2024-041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 年 12 月 25 日,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能力,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作如下修订。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
(一)新增条款
序号 新增条款内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1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2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修订条款
序号 原条款序号及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第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担任法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1 人。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
人签署。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2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
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
3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
4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5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 ……
6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四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四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7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阅、复
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8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撤销。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第四十二条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9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管理人员有前述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10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按期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