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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8: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0-30

600158: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21 年 10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 1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 2
第四章  审计程序...... 4
第五章  审计整改...... 6
第六章  责任追究...... 7
第七章  附 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集团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集团《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审计机构
或人员,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集团总部、直属公司及其管控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集团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战略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内
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
直属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本机构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集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第六条 集团在总部设立内部审计主管部门,规范审计
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编制审计计划,制定项目审计方案,组织并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
需要的专业能力,具备与集团实际经营的业务相关的财务、审计、法律等领域的知识。集团应当保持合理、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结构,严格把握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其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以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和人员依法接受审计机关
和其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条 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预
算管理。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的
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高级管理层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并帮助公司改进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工作;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协调与审计机关、监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等外部审计的工作;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内部审计拥有
下列权限:

    (一)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进行访谈、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类档案、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检查相关资产;有权调阅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的文件、记录、信息系统信息等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有责任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人员等资源;

    (二)有权列席或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等与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有关的会议,了解风险信息,公司管理层应及时通报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的违规、内部欺诈行为以
及其他重要的风险预警信息;

    (三)有权根据项目的需要,在不违反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向其他部门调用内部审计项目所需的人员或其它资源。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原则下,有权委托第三方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咨询、鉴证、评估,并根据结果出具报告;
    (四)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对于审计发现问题给予答复及反馈;对于经确认的审计发现问题,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制定整改计划,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交整改计划的实施情况;

    (五)有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予以暂时封存;

    (六)有权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并通过集团相关制度流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公司和个人,可以向集团提出表彰建议;

    (八)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制度赋予的其它权限。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收集和研
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
必要时可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制订项目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确定审计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小组,做好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审计、报送审计、委托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提前发出审
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项目,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
作总体要求,运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科学、严密地搜集并分析审计问题;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随时
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十七条 每次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
出具审计报告,重要审计事项和重大审计问题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审
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以保证纠正措施的真正落实和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
项,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内部审计的档案资料,定期对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条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内部审计主管
部门针对审计检查指出的问题,开展落实整改要求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制:被审计单位总裁
(或总经理)作为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并组织落实问题整改及整改督促工作。被审计单位承担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具体实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工作实施:

    (一)被审计单位总裁(或总经理)全面负责各项整改工作;

    (二)梳理审计问题,落实整改责任部门与责任人;
    (三)各相关部门制订整改措施与整改计划;

    (四)制订整改方案报送内部审计主管部门;

    (五)按照整改方案组织落实整改;

    (六)落实对审计问题的问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记录与跟踪。被审计单位
向内部审计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与整改进度。内部审计主管部门要将对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整改进度录入审计整改情况统计表。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在统计表中记录整改进展情况,对照被审计单位整改方案进行督促。

    第二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层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集团责令
改正,绩效考核予以扣分,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不接受、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拖延提供审计资料,耽误审计工作进度的;

    (三)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者集团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集
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执行集团保密管理制度,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者集团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集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21年
11 月 01 日起发布实施。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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