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4-067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55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14 - 2024/11/15 2024/11/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目前,公司各业务板块生产运营稳定、经营业绩良好、发展持续向好;且公司 2025 年度至 2027 年度经营业绩和经营性净现金流将进一步大幅增长,在确保生产经营稳定和还本付息基础上,公司将持续加大现金分红力度,促进公司价值不断提升,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以实现对全体股东的更好回报。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及 10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增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2),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 2023 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22,217,764,145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 203,608,000 股后的股
份数量,即以 22,014,156,14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0556
元人民币(含税),分配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122,398,708.17 元(金额差异为小数点进位影响所致);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 203,608,000股后应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 22,014,156,145 股。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2,014,156,145×0.00556)÷22,217,764,145=0.00551元/股。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0551)÷(1+0)=(前收盘价格-0.00551)元/股。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14 - 2024/11/15 2024/11/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嘉兴民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55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500 元(现金红利分配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五位)。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500 元(现金红利分配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五位)。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55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有关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事项以本公告为准,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3)内容不再执行。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351-8366507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