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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润股份: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6-08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鲁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26
    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有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1,770,2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63%)于2010 年5 月26 日向公司董事会书
    面提出在本次会议上增加以下临时提案:
    1、《关于公司向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议案主要内容:公司向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子公
    司泰安鲁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青岛平度鲁润黄金矿业有
    限责任公司54%股权,转让价款合计4,150 万元。
    2、《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
    案》
    议案主要内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永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后,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与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
    3、《关于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信托贷款的议案》
    议案主要内容:本公司控股股东永泰控股拟通过江苏省国际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单一资金信托”,并委托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瀛山西能源投
    资有限公司发放单一信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 亿元,贷款利率
    10%(按季度支付), 期限自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不超过1.5 年。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
    6日上午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广西先生委托副董事
    长李超先生代为主持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
    人,代表公司股份136,034,3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参加了会议,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报告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按照预定的程序,审议表决以下议案: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南京永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136,034,35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
    议通过。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信托贷款提供
    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14,264,10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121,770,250 股不计入本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
    议通过。
    3、《关于公司向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同意股数14,264,10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121,770,250 股不计入本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
    议通过。
    4、《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
    案》
    同意股数136,034,35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
    议通过。
    5、《关于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信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股数14,264,10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121,770,250 股不计入本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
    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吴卫明律师、谢静律师与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