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6 股票简称:华升股份 编号:临 2023-033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湖南省工商行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湖南省市场监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183811374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183811374
H。 H。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2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 公司于 1998 年 2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8500 万股。全部为向境 行人民币普通股 8500 万股,于 1998 年 5
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于 1998 年 5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和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二条
新增条款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本业为主,通过品 公司的经营宗旨:聚焦主责主业,通过牌运作和资本运营,提高经济效益,实 品牌运作、产品营销和资本运营,推动
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公司高质量发展,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生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产、销售苎麻及与棉、化纤混纺的纱、 生产、销售苎麻等麻类及与棉、丝、化布、印染布、服装以及其它纺织品和化 纤混纺的纱线、坯布、印染布(纱)、服
纤化工产品。 饰、家居家装用品以及其它纺织品和化
纤产品。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2110702 股,全部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2110702 股,每股票
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215790 面价值 1 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702 股,流通股股东持有 186320000 股。 普通股 402110702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份的。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事会会议决议。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