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5 证券简称:华创云信 公告编号:临 2024-006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4 月 17,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 《华创云信章程》修正案
2. 《华创云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3. 《华创云信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4. 《华创云信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7 日
附件 1: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条款对照如下:
序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1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2 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3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3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由并公告。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10%。 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
4 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 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10%。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5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提案的内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3%。
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期限;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时间及表决程序。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6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见及理由。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见及理由。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同时至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