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信托 华创阳安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重庆信托(XT)字第 2205006 号
中信登:ZXD33C202201100058897
本合同郑重声明: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事务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 托 人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代“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联 系 人:姜敏斐
电 话:010-66500840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恒奥中心 C 座
邮 政 编 码:100033
传 真:010-66500840
受 托 人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 9 号附 7 号
邮 政 编 码:401120
联 系 人:汤玉宝、王燊
电 话:010-84556292;010-84556277
传 真:023-88892847
电 子 邮 箱:tangyubao@cqiti.com、wangshen@cqiti.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设立信托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 释 义
本合同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法人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代“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华创阳
安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指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公
告及后续修订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2.受托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托”)。
3.受益人:是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法人或依法合规的其他形式。本信托的委托人为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署的信托合同项下唯一受益人。
4.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指令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5.信托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6.信托资金(信托本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7.第 N 期信托:本信托可分期成立,分期成立的,按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时间先后
可将信托资金集合体划分为若干个信托集合体,分别称为第 1 期、第 2 期……第 N 期信托。
每期信托独立核算,自该期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收益。本信托自第 1 期信托成立之日
起成立。每期信托的成立时间以受托人公告为准。信托项下任意一期信托的终止不影响信托的存续,本信托项下每期信托都终止时本信托终止。
8.信托文件:《重庆信托 华创阳安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信托财产合法性申明书》,及其他与本信托有关的文件。
9.信托单位: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 1 元信托资金享有
的信托受益权为 1 份信托单位。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分为第 1 期信托单位、第 2 期信托单
位……第 N 期信托单位。
10.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存续期间,本信托项下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总数。
11.信托财产总值:指受托人与保管人根据信托合同和保管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对信托项下各种形式信托财产计算的价值总和。信托财产总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 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12.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各项信托相关税费和费用(不含业绩报酬)后的余额。信托财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 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13.信托单位净值:T 日信托单位净值是 T 日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值,
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计算公式为:T 日信托单位净值=T 日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14.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信托收益的权利、于信托终止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5.信托财产专户/保管账户: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专门用于接受、保管、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信托保管账户。
16.华创阳安:指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17.标的股票:指华创阳安(代码:600155.SH)流通股股票。
18.普通合伙人(GP):指贵州同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5MA7F06G521),以下简称“贵州同路”。
19.标的有限合伙:指贵州同道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5MA7G2CT88W)。
20.合伙协议:指受托人与普通合伙人(GP)贵州同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贵州同道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1.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署编号为重庆信托[BG]字第 20220091 号《重庆信托 华创阳安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保管协议》,以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23.估值日:指受托人和保管人计算、评估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等的日期。信托估值日为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
24.核算日:指信托存续期间,每自然年度末月 20 日(即 12 月 20 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及类型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的 1%
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剩余信托资金用于认购贵州同路作为普通合伙人(GP)设
立的标的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受托人在信托期间根据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管理、运用、变现和处置信托财产,为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
本信托的类型为私募性质产品,按其投资性质分类,属于权益类产品。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及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受托
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委托人/受益人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第三条 信托的保管人
本信托的保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保管人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 88 号
第四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总期限为 12 年,从信托成立之日(即本合同第七条第 5 款约定的信
托资金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起计算,即从本信托项下第 1 期信托成立之日至最后一期信托终止之日不超过 12 年,可根据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或本合同约定情形提前终止或延长本信托。信托存续期内,每期信托存续期为 10 年。
第五条 委托人及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号码为 K0051H250000001)。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有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并保证其资金的合法性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相应风险。
(3)本信托是事务管理类信托。本信托设立前委托人已就本信托拟投资事项、运用对象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对所做的尽职调查负责。受托人有权利对信托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但受托人对本信托项目的尽职调查,并非委托人投资本信托的依据。
(4)委托人不以设立信托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规避监管,谋取非法收益,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5)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虚假、不当或误导性,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委托人已接受受托人的风险提示并确认:委托人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对信托制度及本信托所面临风险已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第六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1.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时,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本人,受益人账户为: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2.受益人从本信托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3.若本信托存续期间发生受益人变更的,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受益人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受托人(但变更登记导致信托目的发生变化或本信托存在合规风险的,则受益人不得变更)。且自受益人变更之日起,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归属于新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资金在信托成立后,由受托人管理和运用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5.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元整),可分期交付,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交付第一笔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
户 名: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开 户 行:
6.本信托自委托人按本条约定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