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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5:宝硕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1

  证券代码:600155       证券简称:宝硕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28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3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4         -          2018/6/15         2018/6/1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39,556,648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02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009,802.9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4         -          2018/6/15         2018/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部分股东红利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以及股东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易恩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恒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3元。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

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07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07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 A股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07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它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12-3109607

    联系传真:0312-3109607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隆兴中路177号

    邮政编码:071051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