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3-100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
次)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行权数量:51.30 万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行权起始日:2023 年 12 月 29 日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维科技术”)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行权,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员合计 27 名,可行权数量合计 51.30 万份。
一、本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 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维科技术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2、2022 年 6 月 14 日至 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上述公示期限内,公司未收到与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了《维科技术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3、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维科技术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就股权激励计划已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法律意见书及《维科技术关
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调整后)》《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调整后)》。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批次)的议案》《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批次)的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上述议案审查并一致通过,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项目 首次授予 预留部分权益授予 预留部分权益授予
(第一批次) (第二批次)
授予日期 2022 年 7 月 11 日 2022 年 10 月 31 日 2023 年 6 月 19 日
授予登记完成日期 2022 年 8 月 17 日 2022 年 11 月 17 日 2023 年 7 月 6 日
行权价格 5.64 元/股 5.64 元/股 5.64 元/股
授予数量 4,576 万份 387 万份 237 万份
授予人数 246 人 32 人 7 人
授予后股票期权剩
624 万份 237 万份 0
余数量
(三)历次激励对象人数、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1、2022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
期权,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57 人调整为 246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份额数量为 4,576 万份。
2、截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5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
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46 人调整为 194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份额数量由 4,576 万份调整至 3,908
万份。
3、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不合格,4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32 人调整为 28 人,本次实际可行权人数
为 27 人,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股票期权份额数量由 387 万份,调整至 347.60
万份。
上述变动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如下:
预留部分权益授予 预留部分权益授予
项目 首次授予
(第一批次) (第二批次)
授予日期 2022 年 7 月 11 日 2022 年 10 月 31 日 2023 年 6 月 19 日
行权价格 5.64 元/股 5.64 元/股 5.64 元/股
授予数量(剔除注销
3,908 万份 347.60 万份 237 万份
部分)
授予人数(剔除注销
194 人 28 人 7 人
股票期权的人员)
授予后剩余数量 624 万份 237 万份 0
(四)本激励计划历次行权情况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已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进入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起止日
期为 2023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行权窗口期除外),目前尚处于自
主行权阶段。
本次行权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股票期权
第一次行权,行权起止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等待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
期权总数的 30%。预留授予(第一批次)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
届满。
(二)预留授予(第一批次)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条件及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况,符合本项
行权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截至目前,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左
述情形,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