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3-056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告了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公司聘请中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世纪证券”)担任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鉴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未在法定持续督导期内使用完毕,原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世纪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人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1 年 3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维
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2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4,192,495 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每股 6.13 元,本次发行公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999,994.3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10,249,238.20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89,750,756.15 元。
2021 年 7 月 12 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21]D-0035 号”
《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2023 年 7 月 19 日、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世纪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东莞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电池”)、世纪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横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南昌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电池”)、世纪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金额具体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 用途/项目名
额(元) 称
中国工商银
1 行股份有限 3901110029200393335 15,303,815.80 年产 2GWh 钠
公司宁波鼓 离子电池项目
楼支行
中国银行股
2 份有限公司 193255357245 26,019,805.00 年产 2GWh 钠
南昌市新建 离子电池项目
支行
中国工商银 年产 6000 万
3 行股份有限 2010026329200438741 4,582.82 支聚合物锂电
公司东莞横 池智能化工厂
沥支行 扩产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南昌维科电池有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东莞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分别作为乙方,世纪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聂荣华、柳金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