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2-031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和会议资料。
(三)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四)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
(五)会议由董事长何承命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陈良琴回避了本次表决。
同意公司将持有的子公司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新能源”)40%股权以 946 万元转让至公司关联方宁波维新同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对维科新能源的持股比例变更为 60%,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保持不变。
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维科技术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
交易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
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维科技术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价格由各方遵循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拟签订<意向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4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
关联董事何承命、陈良琴、吕军、余红琴、李小辉回避了本次表决。
同意公司子公司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意向采购合同》,期限 1 年内,金额不高于 8,000 万元。
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维科技术关于子公司拟签订<意向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聘任黄青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维科技术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5 月 24日
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意见
2、中介机构意见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