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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1 沪市 航天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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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机电:关于转让持有的航天光伏(土耳其)股份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8

航天机电:关于转让持有的航天光伏(土耳其)股份有限公司70%股权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 600151 证券简称:航天机电 编号: 2023-041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持有的航天光伏(土耳其)股份有限公司 70%股权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基本情况概述
经 2023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航天机电”)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通过国有
产权交易系统挂牌,以不低于经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同意的净资产评
估值乘以相应股比的价格,转让所持航天光伏(土耳其)股份有限公司 70%股
权(详见公告 2023-020)。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航天光伏(土耳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出具了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3】第 0793 号),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经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同意后的最终评估结果
为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 5,100 万元。
2023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海外持股平台公司航天控股(卢森堡)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卢森堡控股”) 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公告, 11 月 27 日, CHEN GüNE ENERJS SANAY VE TCARET LMTED
RKET(中文名: CHEN 太阳能能源工业贸易有限公司) 被确认受让资格, 并
于 11 月 30 日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及《清偿债务保证协议书》, 12 月 5 日,
公司取得了北京产权交易所项目编号 G32023BJ1000413 产权交易凭证。 截止
目前,卢森堡控股指定账户收到 300 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以及 3,570 万元人
民币(折算为 5,018,462.8 美元) 的全部股权交易款, CHEN 太阳能能源工业贸
易有限公司向航天光伏(土耳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协助用于保证航天光伏
(土耳其)股份有限公司向航天光伏(香港)有限公司偿还应付款项 1,615 万美
元。
二、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CHEN GüNE ENERJS SANAY VE TCARET LMTED
RKET(中文名: CHEN 太阳能能源工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 DERI OSB MAH.DESEN SK.NO:8 TUZLA/ISTANBUL
法定代表人:陈韩培
成立日期: 2017 年 5 月 31 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范围为采购、销售、制造、批发、分销、安装、经营与
太阳能电池板、可再生能源及相关系统相关的各种产品以及提供相关的咨询、工
程、规划、建设、安装及相关技术服务,并管理相关交易。
三、 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 以下内容为各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 中的主要内容:
甲方: HT Holding Luxembourg S.A.(转让方)
乙方: CHEN GüNE ENERJS SANAY VE TCARET LMTED RKET
(受让方)
丙方: HT Solar Enerji Anonim irketi(标的企业)
丁方: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戊方: Tsun Enerji Ynetim Danmanl Anonim irketi
1、合同标的:卢森堡控股所持有的航天光伏(土耳其)股份有限公司 70%
股权。
2、交易价格:人民币 3,570 万元。
3、支付方式: CHEN 太阳能能源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在受让资格确认后 3 个
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 1,000 万人民币(或按照付款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人民币与美元中间价为汇兑牌价折算为等值美元)支付至卢森堡控股指定账户
(以到账时间为准)。 CHEN 太阳能能源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
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 2,570 万人民币(或按照
付款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中间价为汇兑牌价折算为等值美
元)至卢森堡控股指定账户。
4、 产权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发布产
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因公告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受让本合
同项下转让标的。
各方确认,丙方通过借款和原材料代理采购等方式欠付丁方下属公司航天光
伏(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光伏”)、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连云港新能源”)的资金金额合计不高于 3,800 万美元。本合同签署同时,
乙方与标的企业主要债权人香港光伏、连云港新能源就乙方受让丙方 1,020.74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70%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清偿不高于 3,800 万美元
债务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清偿债务保证协议书》。截至本合同签署日,丙方欠
付的资金金额合计不高于 2,185 万美元。丙方同意,优先全额清偿丙方对香港光
伏的应付款项,余额再清偿丙方对连云港新能源的应付款项。
对相关债务的清偿方式与时间的约定详见下方《清偿债务保证协议书》主要
内容。
各方确认,在丙方对香港光伏、连云港新能源的全部应付款项余额不高于
570 万美元后,丙方董事会构成将从“4 名董事由甲方提名, 1 名董事由戊方提名”
变更为“3 名董事由乙方提名, 1 名董事由甲方提名, 1 名董事由戊方提名”。甲方
将丙方的总经理、首席财务官的提名权让渡给乙方,财务部门负责人由甲方委派。
丙方成立监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应在乙方委派的候选人中指定,一名
应在甲方委派的候选人中指定,一名应在戊方委派的候选人中指定,监事会主席
由乙方推荐。各方同意,就本条所列的变更事项相应修改丙方公司章程。
各方确认,在丙方对香港光伏、连云港新能源的全部应付款项余额不高于
570 万美元后的一个月内,甲方、丙方、丁方、戊方将配合乙方启动召开关于丙
方 1,020.74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70%股权)在土耳其过户的董事会及股东会
(如需),并启动相关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出具正式的公司股权分类账
(share ledger)、向乙方背书股权证书(share certificates)、通知自贸区地区
理事会(the Regional Directorate of Free Zone)等),将 1,020.74 万股股份(占
总股本的 70%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至此开始享有作为丙方股东的权利
各方确认,除前述 4.3.5 条提及的公司章程变更事项外,同意在公司章程“要
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事项中增加:
(1)发行公司债券和/或类似有价证券;
(2)审议需股东提供担保的融资方案;
(3)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
(4)修订除第 16 条 B)款规定的修订事项外的公司章程。
同意在“需征得公司代表三分之二(2/3)以上股本的股东表决同意”事项中增
加:
(1)审议不需要股东提供担保的融资方案。
同意在“要求全体董事投票同意”事项中增加:
(1)决定向股东会建议出售、转移、转让、许可、抵押或以其他权利负担
方式处置重大资产、技术、股份、许可或知识产权;
(2)决定向股东会建议增加或减少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须经股东会
批准)。
商标授权许可:
本合同签署同时, 丙方、丁方将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丁方授权丙
方有偿使用丁方的相关商标,明确许可使用费,授权期限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授权到期后视各方意愿可续签。
5、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各方同意,转让标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交割。
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
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
权交易的批准。
甲、乙双方按照标的企业现状进行交割,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对标的
企业是否存在瑕疵及其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地审慎调查。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即
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转让标的交割完成期间内,甲方对标的企业及其资产负
有善良管理义务。
6、 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
双方各自承担。
7、职工安置方案: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8、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各
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
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即构成
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无条件、足额赔偿守约
方为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基于违约方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
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之约定全额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交易价款,或者未能协助丙
方向香港光伏、连云港新能源偿还借款或应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
分价款的 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90 日的,甲方、丁方有权书面通
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除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且
违约方在承担其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守约方免受任何
进一步的损害,否则该等损害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亦应由违约方承担。
本合同各方对违约行为主张权利的弃权仅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一方未
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一方部分行使权
利或救济亦不妨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本条约定的守约方的权利和救济在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无效或
终止的情况下仍然有效;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合同的
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二) 以下内容为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保证协议书》中的主要内容:
甲方: HT Holding Luxembourg S.A.(转让方)
乙方: CHEN GüNE ENERJS SANAY VE TCARET LMTED RKET
(受让方)
丙方: HT Solar Enerji Anonim irketi(标的企业)
丁方:航天光伏(香港)有限公司(标的企业债权人)
戊方: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标的企业债权人)
己方: Tsun Enerji Ynetim Danmanl Anonim irketi(标的企业小股东)
1、乙方承诺受让丙方 1,020.74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70%股权)后,丙
方应继续履行已签订的丙方作为当事方的所有合同,未经合同相对方事先书面同
意,对已签订的所有合同不解除、不撤销、不变更。
2、乙方承诺,在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丙方 1,020.74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
的 70%股权)的受让申请前,应向丙方提供资金协助用于保证丙方向丁方偿还
应付款项 1,615 万美元,以确保丙方欠付丁方、戊方的应付款项合计不高于 2,185
万美元。乙方受让丙方 1,020.74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70%股权)后,丙方应
继续清偿其所欠丁方、戊方的债务(优先全额清偿丙方对丁方的应付款项,余额
再清偿丙方对戊方的应付款项)。乙方承诺对丙方清偿丁方、戊方该等应付款项
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3、各方一致同意,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方式与时间,做出如下约定:
(1)在丙方 1,020.74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70%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
所完成摘牌后(以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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