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党建及民主管理工作 ...... 31
第一节 党组织设置及党建工作...... 31
第二节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 34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公告 ...... 3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三章 附则...... 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8)39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
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5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200 万股,于 1998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AerospaceAutomobile Electromechanical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新区榕桥路 661 号
邮政编码:2012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34,252,28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航天雄厚的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新
能源光伏产业、稳健发展高端汽配产业、积极培育新材料应用产业。集
多种经营为一体,广泛开拓国内外市场,使公司成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
况、较强的盈利能力、资本规模与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大型集团型企业,
使股东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企业使命:致力于航天技术应用产业发展,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与服务。
企业愿景:打造一个可持续发展、有社会责任感、给股东合理回报的一
流上市公司。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卫星及卫星应用、运载火箭应用及其
他民用航天相关产品的研制开发,汽车空调器、传感器、电机、自动天
线等汽车零部件、机械加工及设备、电子电器、通讯设备、电器等产品,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
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太阳能电池专用设备,硅材料、
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发电设备、零配件及辅助材料的销售及维护,电力
工程的设计、施工(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合同能源管理,光
伏智能电网领域内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复
合材料制造应用,实业投资、投资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经营涉及
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上海舒乐电器总厂、上海新光电讯
厂和上海仪表厂。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分别以其经营性资产和投资权益所
代表的净资产认购了公司股份,其中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认购
171,169,114 股,上海舒乐电器总厂认购 15,913,746 股,上海新光电讯厂
认购 15,717,504 股,上海仪表厂认购 1,199,636 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34,252,287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