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编号:临2023-024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并于 5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全资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造船”)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字造船创新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变更为“大型 LNG 船建造能力条件保障项目”。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临 2023-018)、《中国船舶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2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号)核准,公司通过向11名投资者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440,414股,发行价为每股15.44元。
截至2020年7月27日,公司共募集资金386,68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
3,866.80万元后,募集资金实际到账金额为382,813.20万元,其中江南
造船原项目募集资金为39,760.5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江南造船原项目募集资金39,760.50万元
一直存放在公司募投项目专户。
二、本次《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江南造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江南造船与独立财
务顾问(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人民广场支行于2023年5月25日重新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相关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 资金用途
(元)
江南造船(集团) 兴业银行股份 大型LNG船建造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上海 216290100100219152 0 能力条件保障
人民广场支行 项目
三、本次《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
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人民广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6290100100219152,截至2023年4月3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大型LNG船建造能力条件保障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39,760.50万元。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郭丹、施梦菡、何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
和 传 真 方 式 通 知 丙 方 指 定 的 财 务 顾 问 主 办 人 并 抄 送 至
project_shenlan@citics.com,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甲方二原“数字造船创新示范工程项目”变更为“大型LNG船建造能力条件保障项目”,“数字造船创新示范工程项目”终止实施。甲方、乙方、丙方于2020年12月签署的关于“数字造船创新示范工程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终止。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