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编号:临2022-030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 号)核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 11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250,440,414 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 15.44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866,799,992.16 元,扣除承销费用38,667,999.9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828,131,992.24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
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 1-00107 号)。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办理
完毕上述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船国际”)及独立财务 顾问(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对募 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相关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 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 资金用途
额(元)
中国船 上海浦东 82180078801000001175 0 中小型豪华邮轮及客滚
舶工业 发展银行 船能力建设项目
股份有 股份有限 82180078801000001176 0 智能制造能力建设项目
限公司 公司广州
分行 82180078801000001177 0 绿色发展建设项目
三、本次《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小型豪华邮轮及客滚船能力建设项目”之《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
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以下简
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218007880100000117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广船国际中小型豪华邮轮及客滚船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郭丹、施梦菡、何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智能制造能力建设项目”之《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
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以下简
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218007880180000117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广船国际智能制造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其余条款同上。
(三)“绿色发展建设项目”之《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
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以下简
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218007880160000117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广船国际绿色发展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其余条款同上。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