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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0: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19

600150: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1 号中国船舶大厦 25 层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文件等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以及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聘请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预案》《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和《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预案》和《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预案》。

  2021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刊登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 15日,《会议通知》已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
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
大道 1 号中国船舶大厦 25 层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了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85,49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816 %,参会股东均为股
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12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以下的两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议案 1.《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均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均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两名见证律师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公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标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2,785,428,9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 54,5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0,546,6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 54,5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弃权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议案 2.《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同意 2,784,070,89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7%;反对1,412,6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29,188,5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7%,反对 1,412,6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2%;弃权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字。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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