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9 证券简称: 廊坊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2-022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对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
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公司经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一九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开展党的活动。公 九三年三月二十日据冀体改委股字[1993]19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支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北省邢台市
持。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党组织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群 公司迁址廊坊后,依法在廊坊市行政审批
众,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局履行登记手续,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 代码为 911310001057748114。
用的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
法行使职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公司稳
定,领导公司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
作、党风廉政工作、工会工作及党团、群团
组织工作。
公司经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一
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据冀体改委股字
[1993]19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
河北省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
公司迁址廊坊后,依法在廊坊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履行登记手续,公司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10001057748114。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
支持。
公司党组织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群众,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
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
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
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公司稳定,领导公司
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工作、
工会工作及党团、群团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下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购回本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规定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购回之日起十日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购 事会会议决议。
回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份总额的 5%;用于购回股份的资金应当从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购回的股份应当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又买入的,由此所有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 的除外。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享有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