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07269R。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于 2004 年 6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KINGFASCI.﹠TECH. CO.,LTD.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33 号,邮政编
码 51066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57,197,23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依靠科技力量,为社会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最满意的服务。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塑料粒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降解塑料制品制造;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物流代理服务;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子设备回收技术咨询服务;金属制品批发;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办公用机械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房地产开发经营;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物业管理;生物分解塑料制品制造;仓储代理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塑料薄膜制造;塑料保护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地板制造;塑料零件制造;安全帽及塑料橡胶帽制造;医疗卫生用塑料制品制造;棉纺纱加工;棉织造加工;棉印染精加工;毛条和毛纱线加工;毛织造加工;毛染整精加工;麻纤维纺前加工和纺纱;麻织造加工;麻染整精加工;缫丝加工;绢纺和丝织加工;丝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加工;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织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品制造;床上用品制造;毛巾类制品制造;窗帘、布艺类产品制造;其他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非织造布制造;绳、索、缆制造;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篷、帆布制造;其他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所占比例 出资方式
1 袁志敏 4213.44 32.41% 现金
2 宋子明 3918.78 30.14% 现金
3 熊海涛 1461.78 11.24% 现金
4 夏世勇 875.33 6.73% 现金
5 李南京 823.33 6.33% 现金
6 张振广 287.44 2.21% 现金
7 袁要武 234 1.80% 现金
8 梁荣朗 180.56 1.39% 现金
9 谭头文 118.45 0.91% 现金
10 熊玲瑶 118.45 0.91% 现金
11 李建军 96.78 0.74% 现金
12 蔡彤旻 96.78 0.74% 现金
13 蒋勤军 92.44 0.71% 现金
14 于少波 88.11 0.68% 现金
15 吉继亮 70.78 0.54% 现金
16 何芳 57.78 0.44% 现金
17 彭春荣 49.11 0.38% 现金
18 袁海虎 44.78 0.34% 现金
19 聂德林 43.33 0.33% 现金
20 苏妤 43.33 0.33% 现金
21 黄险波 26 0.20% 现金
22 何军 23.11 0.18% 现金
23 曾赛 21.67 0.17% 现金
24 苟玉慧 13 0.10% 现金
25 张浩 1.44 0.01% 现金
合计 13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57,197,23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657,197,236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